根据检索结果,直接回答如下:
需要分情形判断,且现行执行口径以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》(水利部令第53号)为准,不再按《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(试行)》(办水保〔2016〕65号)执行(水利部官方答复已明确此点)。
例外: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,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,不需要补充或修改方案。
在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,或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,应开展弃渣减量化、资源化论证,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,报原审批部门审批。
⚠️ 关键点:水利部官方答复明确——即使设计优化导致原批复渣场位置需调整,也不能先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弃渣、后续再补手续;53号令发布前已启用的渣场应抓紧办理变更,取得批复前不得继续弃渣。
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项目方开工的,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,原审批部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审核意见。
依据办水保〔2023〕177号和办水保〔2024〕57号:变更须说明与原方案的关系、理由充分,措施变更的防治效果不得低于原措施;弃渣场变更须做减量化、资源化论证,渣场变更理由不充分、措施变更导致水保功能降低的,坚决不予通过。
一句话结论:不是所有主体设计变更都要重编方案,但防治责任范围/土石方总量增加超30%、新设渣场或渣场等级提高、重要水保单位工程变化等情形属于法定“重大变更”,必须在实施前报批;跳过变更直接验收,会因验收报告与批复方案对不上而被认定未落实批复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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